一、宗旨:為推展全民運動,增進員工身心健康,聯絡公教人員情誼,提振士氣,藉以發揮團隊精神,特舉辦本運動會。
二、主辦單位:本府人事處。
三、協辦單位:本府原住民行政處、教育處、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衛生局、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教育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四、比賽日期:民國113年3月23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註:
(一)單位報到:上午8時30分前報到完成
(二)單位集合:上午8時45分前集結完成
(三)開幕典禮:上午9時整
(四)閉幕頒獎:下午5時整
五、比賽地點:花蓮縣立田徑場(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21號)。
六、參加(邀請)單位:
花蓮縣議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本縣各鄉鎮市教育會、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消防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縣衛生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文化局、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以上鄉鎮市公所含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府民政處、原住民行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含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觀光處、農業處、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花蓮縣水產培育所、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地政處、社會處、行政暨研考處、主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客家事務處。
七、比賽分組:
(一)團體競賽分甲、乙、丙、丁組四組競賽
1、甲組:
(1)花蓮縣警察局
(2)花蓮縣消防局
(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4)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
(5)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6)花蓮、鳳林、玉里地政事務所聯隊
(7)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8)花蓮縣衛生局
(9)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含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
(10)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11)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12)花蓮縣文化局及政風處聯隊
(13)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
(14)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2、乙組:
(1)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3)花蓮縣政府農業處
(4)花蓮縣政府主計處及人事處聯隊
(5)花蓮縣政府民政處及客家處聯隊
(6)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觀光處及工商策進會聯隊
(7)花蓮縣議會
(8)退輔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9)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
(10)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聯隊
(11)13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聯隊
(12)13鄉鎮市衛生所及身防所
(1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3、丙組:
(1)花蓮市公所
(2)吉安鄉公所
(3)新城鄉公所
(4)壽豐鄉公所
(5)鳳林鎮公所
(6)光復鄉公所
(7)瑞穗鄉公所
(8)玉里鎮公所
(9)富里鄉公所
(10)豐濱鄉公所
(11)秀林鄉公所
(12)萬榮鄉公所
(13)卓溪鄉公所
4、丁組:
(1)花蓮市教育會
(2)吉安鄉教育會
(3)新城鄉教育會
(4)壽豐鄉教育會
(5)鳳林鎮教育會
(6)光復鄉教育會
(7)瑞穗鄉教育會
(8)玉里鎮教育會
(9)富里鄉教育會
(10)豐濱鄉教育會
(11)秀林鄉教育會
(12)萬榮鄉教育會
(13)卓溪鄉教育會
(二)軍事單位如應邀參加則列為甲組;其餘邀請單位如應邀參加則列為乙組。實際隊數依報名結果為主,主辦單位保留最終調整組別之權利。
八、參加資格及人數限制:
(一)凡各單位編制內之現職員工、約聘僱(用)人員及臨時人員、替代役均可代表所屬單位報名參加(不含志工、義警及義消)。
(二)本縣各鄉鎮市教育會會員,均可代表所屬教育會報名參加。
(三)本府各局處員工全體參加;參賽單位得設置領隊、指導、管理人員。
九、參加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1月22日(星期一)起至2月5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保險事項:
1、主辦單位依據參加單位提供之報名表資料為參加人員投保旅平險。
2、參加單位應於活動前2週(即113年3月8日)前提供正確資料,如因資料不正確或有所缺漏造成事後理賠問題時,由參加單位自行負責。參加單位於期限後有人員變更時,請參加單位針對個案自行辦理投保,主辦單位不再受理變更。
3、參加單位如自行辦理投保,請於報名系統上載明。
4、投保情形: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200萬;意外失能:理賠上限為200萬(依保險金額乘失能給付比例;傷害醫療:20萬(實支實付)
十、競賽項目及參賽人數規定:
(一)團體賽:(分甲、乙、丙、丁組,列入競賽總錦標計分)
1、二千公尺大隊接力:每單位限報一隊,每隊男10人、女10人共20人參加,預備4人(男、女各2人),單位如因男性人數不足,可以女性取代之。
2、力拔山兮氣蓋世(傳統拔河):每單位限報一隊,每隊男10人、女10人共20人參加預備4人(男、女各2人),單位如因男性人數不足,可以女性取代之。
3、團結合作勇爭先:每單位限報一隊,每隊男6人、女6人共12人參加預備4人(男、女各2人),單位如因男性人數不足,可以女性取代之。
4、心手相連克難關:每單位限報一隊,男6人、女6人共12人出場比賽,預備選手男2人、女2人。單位如因男性人數不足,可以女性取代之。
5、招財納福迎彩球:每單位限報一隊,每隊男4人、女8人共12人參加預備4人(男、女各2人),單位如因男性人數不足,可以女性取代之。
(二)進場創意競賽全體參賽單位不分組,不列競賽總錦標計分。
十一、競賽規則:
(一)二千公尺大隊接力:
1、每單位限報一隊,男10人、女10人共20人參加。註冊限24人(含預備選手4人)未註冊者不得下場參加比賽。
2、男女每人均跑100公尺;棒次依序女1至10棒,男11至20棒。在400公尺跑道進行比賽,前三棒分道比賽(選手在彎道跑道時,若踩內線,則每次加總時間5秒),第4棒選手通過320公尺搶道線後即可不再分道。
3、接力區為20公尺只有在接力區內,才能進行起跑、助跑、接力棒傳接。每一接力區的起跑準備位置,為接力區入口線後。
4、第5棒之接棒選手順序,應在該接力區裁判指揮下,依順序排列,第6棒(含)以後之接棒順序,則依前一棒跑出接力區之先後順序,由內到外排列接棒順序。接棒選手不可改變在接力區起點處原來排列的順序,(違反此規定每隊加總時間5秒)。
5、在整個比賽過程中,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若掉棒時,必須由掉棒者拾回。掉棒選手可以離開自己的跑道去拾棒,但不可由此而減少應跑距離,也不可因此而妨礙其他跑道選手。
6、接力棒的傳接,開始於接力棒傳交於次一接棒者手中為完成。選手不可穿戴手套或在手中放置物質,以獲得較佳接棒抓力。在接力區內的判定是根據接力棒的位置,而不是根據選手的身體位置。如在接力區外傳接棒,(違反此規定每隊加總時間5秒)。
7、選手在接棒之前和傳棒之後,應留在各自跑道或接力區內,直到跑道通暢,以免阻擋其他選手。若離開自己的位置或跑道,以致妨礙他隊選手進行比賽時,每隊加總時間5秒。
8、用手推動或用其他方法(如場外陪跑)來協助選手者,該隊將會被取消資格。
9、違反運動道德者,該隊則取消資格。
10、起跑犯規第1次口頭警告,第2次犯規則該選手取消資格,可立即替換。
11、比賽服裝不限,但不得穿著釘鞋參賽。
12、成績判定:採計時決賽。
(二)力拔山兮氣蓋世(傳統拔河)
1、每單位限報一隊,男10人、女10人共20人參加。註冊限24人(含預備選手4人);未註冊者不得下場參加比賽。
2、採傳統拔河賽制,拔河道寬2公尺,自中央線距左右兩隊前方線各2公尺,拔河繩中央繫紅布條標示,中央距左右2公尺處繫黃布條標示。
3、採三局二勝制,第一局由雙方代表猜拳選邊,第二局換邊賽,遇一比一各勝一局時,第三局再行猜拳選邊。
4、每局限時2分鐘,2分鐘內先將中央標誌線拉至己方起址線者為勝;如2分鐘時間結束,則以中央標誌線傾向何方者為勝。
5、拔河繩不得故意前送或放手,亦不得繞身或纏繞手臂。
6、比賽場地為蒙多跑道綠色區。參賽選手得穿戴護具、厚質衣物或布質手套,但不得穿田徑用釘鞋、雨鞋、皮鞋、棒壘球鞋、足球鞋或其他具顆粒之硬鞋類。比賽鞋類是否合格,由大會裁判認定之。
7、賽程、賽制由大會競賽組視參賽隊數多寡及全程時間考量編排。
(三)團結合作勇爭先
1、人數:男6人、女6人共12人出場比賽。
2、道具:瑜珈球2顆。
3、比賽方式:
(1)起(終)、中(折返)點相距20公尺。起、終點處各以石灰畫長5公尺橫線一條。
(2)每隊分四組,每3人(男、女人數由各隊自行分配)組成一組,採接力方式進行比賽。開始時每組隊員於起點線後排成一縱隊面向折返點,以身體合作將2個瑜珈球夾緊,手掌及手臂均不得碰觸瑜珈球,發令後一起往折返線前進,每組隊員須完全通過折返線並往回走至起點線後才算完成,並將瑜珈球交由第二組隊員夾好後與第一組相同方式進行,第三至四組進行方式亦同。每組進行交接時,瑜珈球是否已完全通過折返線或起終點線之認定,依裁判員判定為準。
(3)比賽進行中,如發生瑜珈球掉落地面之情形,則須在瑜珈球掉落處原地停下,待完成出發準備並經裁判員確認後才可繼續前進。
4、成績判定:採計時決賽。
(四)心手相連克難關:
1、人數:男6人、女6人共12人出場比賽。預備選手男2人、女2人。
2、道具:呼拉圈1個直徑約50公分、交通錐1個。
3、比賽方式:
(1)12位選手(排列順序自行決定)手牽手,由第1位選手站於起跑線之後往終點線方向排成一列。
(2)呼拉圈從第1位選手,繞過頭、腳、手至第12位選手,每位選手頭、腳、手均要確實繞過呼拉圈;最後由第12位選手再手拿呼拉圈,跑向終點將呼拉圈套入交通錐後完成競賽。每位選手進行繞呼拉圈動作否已完全通過之認定,以依裁判員判定為準。
(3)比賽進行中,所有選手的手掌必須緊緊牽住,不可放開中斷連接,如發生中斷連接情形則為違規。競賽期間,若發生任一選手未完整完成繞呼拉圈者,亦屬違規。若發生違規情況,則需從頭由第一位選手開始再次繞呼拉圈。違規情況,以依裁判員判定為準。
4、成績判定:採計時決賽。
(五)招財納福迎彩球
1、人數:男4人、女8人共12人出場比賽。
2、道具:玩具網球拍、彩色塑膠球。
3、比賽方式:
(1)限時3分鐘,擊、接球區相距6公尺。男性於擊球區以玩具網球拍擊球,女性於接球區接球,將接獲球置於大籃內。接球規定:接球區外接球及落地球,該球不計數。
(2)如在時間內把所有球擊打完,可由負責擊球之男性選手將未接獲的球撿回後,回到擊球區擊球。
4、成績判定時間內接球數多者為勝(如成績相同時,並列名次,總成績分數加總均分)。
(六)進場創意競賽
1、實施方式:
(1)以各單位起步至通過典禮臺的時段為評分時間,以1分鐘為原則。為控制典禮時間,大會派遣工作人員現場計時,各單位應採行進中表演方式,不得停留於典禮臺前,若有停留即警告舉黃旗,停留累計30秒則舉紅旗不予計分。
(2)進場音樂統一由大會樂隊演奏,各單位不得另備音樂進場。
(3)為維護場地跑道,各式機械、車輛或任何與地面接觸之道具,均不得進場。但如因行動不便可使用輔具或員工為照顧子女需使用嬰兒車,得進場。
(4)前三項規定,大會採全程錄影,如有違反原則規定,不予計分。
(5)表演主題以「淨零排放」議題相關,建議以地方或單位推動淨零排放特色或創意為內涵設計。
(6)參賽單位於報名日期(113年2月5日)前,在報名系統上填寫單位介紹詞,如有更改請於開幕典禮前二週送交大會典禮組。
2、評分內容:
(一)環保主題意涵25%
(二)團隊造型及創意30%
(三)團隊精神25%
(四)與典禮臺之互動性20%
3、評審:由主辦單位另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競賽抽籤會議:
抽籤會議定於113年2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本府大禮堂舉行會中並進行各項賽程抽籤(不另行通知),屆時未派員者,由本府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領隊會議:
領隊會議定於113年3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一樓圖書室舉行(不另行通知)。屆時敬請務必派員參加。
十四、獎勵:
(一)團體賽:計5項,甲、乙、丙、丁組各取前6名,由大會頒贈獎盃或獎勵金。
(二)競賽總錦標評定規則本聯合運動會設置甲、乙、丙、丁組競賽總錦標,由大會頒贈獎盃以團體賽總成績計算,甲、乙、丙、丁組各取6名;其計分方法:依各單位參加各項競賽之成績名次,換算為甲、乙、丙、丁組:7、5、4、3、2、1(若某2隊在同一競賽項目成績相同並列名次時,則將所得名次之積分加總後由2隊平分,並以此類推之。例:甲組A項目有2隊成績並列第2名,則將第2名及第3名積分加總後除以2,在A項目各得4.5分。),累計分數高者為優,總積分相同時,以獲第1名項次多者為勝,再相同時,以獲第2名項次多者為勝;依此類推至最終名次仍無法判定時,抽籤決定之。
(三)團體競賽總錦標獎勵辦法
1.甲組:取前6名獎勵
名次 |
獎勵 |
備註 |
第1名 |
獎座1座、6萬元獎勵金 |
- |
第2名 |
獎座1座、4萬元獎勵金 |
- |
第3名 |
獎座1座、3萬元獎勵金 |
- |
第4名 |
獎座1座、2萬元獎勵金 |
- |
第5名 |
獎座1座、1萬元獎勵金 |
- |
第6名 |
獎座1座 |
- |
2.乙、丙、丁組:取前6名獎勵
名次 |
獎勵 |
備註 |
第1名 |
獎座1座、3萬元獎勵金 |
- |
第2名 |
獎座1座、2萬元獎勵金 |
- |
第3名 |
獎座1座、1萬元獎勵金 |
- |
第4-6名 |
獎座1座 |
- |
(四)進場創意競賽獎勵:不分組,獲獎單位最多取10名,參賽單位不足50隊時,獲獎單位名次以不超過參賽單位數量比例20%為原則。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座及現金三萬元、餘獲獎單位頒發現金一萬五千元。
(五)精神總錦標:本聯合運動會設置精神總錦標,甲、乙、丙、丁組各取1名,由大會頒發1萬元等值獎品。(本項目由大會依報名參賽情形、運動道德與精神、單位休息區環境清潔、環保永續措施等綜合考量評比擇優。
十五、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本大會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議。本運動大會審判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大會2位副執行秘書、競賽組組長、裁判組組長,及依申訴之競賽項目之裁判長擔任之並由副執行秘書1人兼召集人。
(三)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之判決,得由單位領隊或指導以書面(附件1)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各隊隊員資格之核對,應於比賽開始前向當場裁判提出,比賽既經進行概不受理。
(五)各隊隊員資格,經他單位於賽前提出異議時5分鐘內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者,以失格論。
(六)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六、附則:
(一)各參賽單位請自備單位旗2面【請於113年3月1日前寄送單位旗1面至本府人事處,供典禮臺兩側觀禮區佈置用;另1面由單位於開幕典禮時進場使用(旗桿自備),並於開幕典禮後掛置單位休息區】,單位旗型號不限。
(二)開幕典禮單位主題意涵為「淨零排放」,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發揮創意設計製作進場時需各單位自行持單位牌進場。
(三)參加比賽之各單位食宿、交通、服裝及雨天時之雨具等全部由各單位自理。
(四)參賽隊員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識別證或身分證)以備查驗。
(五)各項競賽既經報名,如無故棄權,不計入精神總錦標。
(六)各機關參賽人員及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之相關補(休)假事宜,請按各參加人員之身分類別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