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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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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總則
中華民國112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第 一 條 宗  旨:

 

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本縣運動人才,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第 二 條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議會。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第 四 條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第 五 條 協辦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衛生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各鄉鎮巿公所、花蓮縣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花蓮縣各公私立高中職校、花蓮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花蓮縣體育會、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空手道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拔河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第 六 條 活動日期、競賽種類及舉辦地點:
一、中華民國112年花蓮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會)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止計10天,在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等各比賽場地舉行。
二、開幕典禮:112年11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整假花蓮縣立美崙田徑場舉行。
三、閉幕典禮: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4時整假花蓮縣立中正體育館舉行。
四、競賽種類、地點及日期:

競賽種類

比  賽  日  期

地     點

1

田  徑

11/11(星期六)至11/13(星期一)

花蓮縣立美崙田徑場

2

游  泳

11/11(星期六)至11/12(星期日)

花蓮縣立(太昌)游泳池

3

羽  球

11/11(星期六)至11/12(星期日)

東華大學體育館(壽豐)

4

桌  球

11/17(星期五)至11/18(星期六)

宜昌國小活動中心

5

跆 拳 道

11/19(星期日)至11/20(星期一)

花蓮縣立中正體育館

6

空 手 道

11/18(星期六)至11/19(星期日)

明義國小活動中心

7

足  球

國小組:10/16(星期一)至10/17(星期二)

國中組:10/18(星期三)至10/19(星期四)

高中組:10/20(星期五)至10/20(星期五)

社會組:10/21(星期六)至10/22(星期日)

美崙國中足球場

8

排  球

國小組:11/17(星期五)至11/17(星期五)

國中組:11/17(星期五)至11/17(星期五)

高中組:11/17(星期五)至11/18(星期六)

社會組:11/18(星期六)至11/19(星期日)

 

東華大學體育館(壽豐)

9

網  球

國小組:11/17(星期五)至11/17(星期五)

國中組:11/16(星期四)至11/16(星期四)

社高組:11/18(星期六)至11/18(星期六)

縣立網球場

10

軟式網球

國小組:11/16(星期四)至11/16(星期四)

國中組、高中組個人賽:11/17(星期五)至11/17(星期五)

社高組:11/18(星期六)至11/18(星期六)

鳳林國小網球場

鳳林鎮網球場

11

籃  球

國小組:11/15(星期三)至11/17(星期五)

國中組:11/15(星期三)至11/17(星期五)

社高組:11/17(星期五)至11/19(星期日)

自強國中體育館(11/15-19)

中正國小活動中心(11/15-17)

花工體育館(11/18-19)

12

棒  球

國小組:11/17(星期五)至11/19(星期日)

國中組:11/17(星期五)至11/19(星期日)

社高組:11/11(星期六)至11/12(星期日)

國福棒球場A-D(國中小組)

國福棒球場A-B(社高組)

13

拔  河

11/15(星期三)至11/15(星期三)

宜昌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14

射  箭

11/1(星期三)至11/3(星期五)

玉里國小永昌分校

第 七 條 參賽組別及單位:競賽分組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參賽資格:
一、本次縣運會參賽與選拔標準詳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二、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各單位備查,並與選手保證書具結。
三、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大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即選手不得以身分證、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選手證以外之其他證件提出要求參賽)。
四、參賽限制:每位選手僅能代表一單位出賽,參加競賽種類以2項為限。
五、選手證或田徑賽號碼布遺失得於比賽前2小時至競賽組申請補發,以一次為限。
六、報名規定
(一)社會組
1.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縣之鄉鎮巿公所內設籍者(112年6月28日前設籍)與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及本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教職員工(包含經公開甄選晉用之任期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及鐘點代課教師)皆可報名參賽,惟其報名代表之參賽單位,以其設籍之鄉鎮巿公所或就讀與服務之大專院校為參賽單位,不可跨籍報名。
2.年齡規定:依全國性各運動協會之規定,並訂定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
(二)社會高中組:
1.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縣之鄉鎮巿公所內設籍者(112年6月28日前設籍)與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學生及本縣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教職員工(包含經公開甄選晉用之任期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及鐘點代課教師)皆可報名參賽,惟其報名代表之參賽單位,以其設籍之鄉鎮巿公所或就讀與服務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為參賽單位,不可跨籍報名。
2.年齡規定:依全國性各運動協會之規定,並訂定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
(三)高中組:
1.參賽單位: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校。
2.學籍規定:參加之選手以各校112年9月30日(含)前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3.年齡規定:以民國94年8月3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四)國中組:
1.參賽單位: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國中組以各國中及學校國中部為單位)。
2.學籍規定:參加之選手以各校112年9月30日(含)前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3.年齡規定:以民國97年8月3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國小組:
1.參賽單位:本縣各鄉鎮巿公所(國小組以鄉鎮巿公所為單位,並以轄區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學校國小部為單位聯合組隊)
2.學籍規定:參加之選手以各校112年9月30日(含)前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3.年齡規定:以民國100年8月3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九 條 報名隊數、競賽種類組別及組隊方式:
一、團體賽:各單位參賽隊數以2隊為限。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最多以2隊為限。
二、競賽種類組別及組隊方式: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女生跨組限制: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各競賽種類項目及競賽條件:
一、競賽種類註冊須達3隊(含)以上,始列入錦標賽,2隊(含)以下則取消該項比賽。
二、個人項目註冊人數在2人(含)以下,則不列入比賽。唯游泳及田徑改以紀錄賽方式舉行。
第十一條 獎  勵:縣運會設各種優勝獎盃、獎牌及奬狀,以獎勵成績優良之單位及選手,獎勵原則如下:
一、團體競賽:各競賽團體項目參賽隊數達8隊以上取前4名,5至7隊取前3名,4隊取前2名,3隊取1名,各頒發優勝獎盃1座及獎狀。
二、個人競賽:單項競賽獲個人項目前3名之選手,第1、2、3名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獎牌及獎狀,第4、5、6名頒發獎狀【惟報名人數8(含)人以上則錄取6名,7~6人取4名,5人取3名、4人取2名、3人取1名。若報名人數24(含)人以上則錄取8名。】。
三、獲獎單位及個人之指導人員(依秩序冊所列為主),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敘獎,其敘獎額度參照【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註:同一競賽種類僅以最高獎勵敘獎之);非縣屬學校則依其規定函請所屬學校敘獎,其他單位或個人獲單項團體錦標賽優勝,其指導教練由本府頒發獎狀。
第十二條 競賽秩序:各種運動競賽秩序,由各單項委員會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第十三條 網路報名、註冊及會議:
一、凡參加競賽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單位統一由本府設定帳號密碼,以利辦理報名手續。
三、網路線上報名日期:自112年9月11日(星期一)起至112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逾期網頁報名系統自動關閉不再接受報名【報名網址:https://sport.hlc.edu.tw/hlc_city112/ ,各參賽單位的照片於線上報名時上傳,不使用一般照片黏貼方式(上傳正面半身照片,電子檔格式使用413*531以上像素的解析度】。
四、公告不成賽隊伍:112年10月5日(星期四)至112年10月6日(五)中午12時公布不成賽隊伍,於112年10月6日(五)完成不成賽隊伍作業程序。
五、紙本資料送件審核及地點:請於112年9月22日(星期五)起(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至112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送至下列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一)南區(含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及富里鄉):源城國小(花蓮縣玉里鎮源城里水源62號)。
(二)北區(含鳳林鎮、萬榮鄉、豐濱鄉、光復鄉、壽豐鄉、吉安鄉、花蓮巿、新城鄉及秀林鄉):花蓮縣數位學習專案辦公室(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二樓【原111年全中運執委會秘書處辦公室】)。
六、抽籤會議(田徑、游泳除外):訂於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舉行(不另函通知,公告於官網),單位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七、單位報到:112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智慧教育中心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相關資料(不另函通知,公告於官網)。
八、領隊及裁判會議:112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智慧教育中心舉行(不另函通知,公告於官網)。
九、報名參賽各種類之各隊得設領隊、教練及管理等各1人。
十、註冊須用大會報名網站中列印之「隊職員競賽註冊資料」、「相片檢核表」(請加蓋單位印信及主官、管,承辦人員職章)及下列(一)至(五)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於規定期程內向大會競賽組辦理註冊手續,參賽選手保證書由各單位自存備查;未依規定不得註冊,惟完成註冊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一)社會組註冊時,各單位應附各選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者擇一即可)。大專院校單位參賽之學生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1份(可由報名網站列印或由各校自行開立),並加蓋校長官章或處室章。
(二) 社會高中組註冊時,各單位應附各選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者擇一即可)。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單位參賽之選手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1份(可由報名網站列印或由各校自行開立),並加蓋校長官章或處室章。
(三)高中組註冊時,各單位應附參賽選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1份(可由報名網站列印或由各校自行開立),並加蓋校長官章或處室章。
(四)國中組註冊時,各單位應附參賽選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書1份(可由報名網站列印或由各校自行開立),並加蓋校長官章或處室章。
(五)國小組註冊時,各單位應附參賽選手在學證明書1份(可由報名網站列印或由各校自行開立),並加蓋校長官章或處室章。
(六)各單位參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七)各單位選手參賽,必須穿著佩有各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
第十四條 申  訴:
一、縣運會有關比賽項目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項代表隊領隊簽名或蓋章,向該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並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審判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五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判定之,審判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議。
第十六條 罰  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繳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且由大會函請所屬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由大會函請所屬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代表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行為、延誤或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隊員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經該競賽種類競賽審查委員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縣運會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參賽單位參加次年縣運會該項比賽之權利。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經該競賽種類競賽審查委員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縣運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2.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暫停該鄉鎮巿公所參加次年縣運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三)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無法在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得報請大會取消該鄉鎮巿公所參加次年縣運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2.註冊參賽選手,如曾受縣運會、全運會或全國性運動協會判處停止比賽權,於縣運會開幕前一日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3.選手證照片不符事實者,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運會之各項比賽權利。
4.參賽選手多報種類或項目,除取消比賽資格外,並取消已得之成績。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單位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單位之職員,否則取消資格。
5.裁判員不得兼任該競賽種類之任何參賽隊伍之選手,否則取消其擔任裁判員的資格。
(四)選手未經請假而無故棄權,由各競賽種類競賽審查委員會通過,其處罰如下: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參加次年縣運會該項比賽之權利。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參加次年縣運會該項比賽之權利。
第十七條 附  則:
一、本總則經花蓮縣政府核定後公告於本項賽事專屬網站(網址:https://sport.hlc.edu.tw/hlc_city112/)。
二、各單位人員參加相關會議時,得依本函文號及本競賽規程總則辦理公假事宜公告於官網,本府不另函通知。
三、為保障選手安全與權益,建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為所屬隊職員投保意外保險或採行其他相關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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