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太魯閣族正名20週年系列活動暨
113年第一屆全國太魯閣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 旨:
為發揚太魯閣族傳統文化,培養族人對傳統文化內涵之興致,進而體悟其重要性,同時提供全國各地族人互動與情感交流平台,並引導社會大眾更深層認識及尊重太魯閣族文化,特舉辦慶祝太魯閣族正名20週年系列活動暨113年第一屆全國太魯閣族運動會(以下簡稱第一屆太魯閣運)。
第二條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
第三條 主辦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第四條 協辦單位: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外縣市各組隊參賽公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花蓮縣醫師公會、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足球委員會、排球委員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拔河委員會)、花蓮縣籃球協會、花蓮縣秀林鄉體育推展協會。
第五條 活動日期及地點:
一、開幕典禮:113年9月28日(星期六)17:30。
二、選手之夜:113年9月28日(星期六)18:30。
三、閉幕典禮:113年9月29日(星期日)16:30。
四、各競賽種類預定日期及地點一覽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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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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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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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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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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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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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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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立運動場
富世棒壘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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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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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負重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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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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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立運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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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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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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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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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立運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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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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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擲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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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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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世棒壘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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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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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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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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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村多功能集會所
陶樸閣多功能集會所
崇德村多功能集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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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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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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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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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世村多功能集會所
三棧村多功能集會所
加灣村多功能集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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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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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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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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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世棒壘球場
花蓮市國福棒壘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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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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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制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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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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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國小足球場
崇德國小足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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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競賽分組:詳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第七條 組隊單位:
一、國小組以學校為單位。
二、社會組以鄉鎮市區為單位:
(一)花蓮縣秀林鄉。
(二)花蓮縣萬榮鄉。
(三)花蓮縣卓溪鄉。
(四)花蓮縣新城鄉。
(五)花蓮縣吉安鄉。
(六)花蓮縣花蓮市。
(七)另開放其他縣市所轄鄉鎮市區5隊報名。
第八條 參賽資格:
一、身分:報名參賽選手以具有太魯閣族身分者優先,惟各單位於團體項目(田徑種類僅限接力項目,其餘競賽種類則皆適用)得依出賽規定人數之四分之一名額內,由非太魯閣族之其他原住民族人(須在選手報名名單中,且不得為曾經出國參賽之選手,以及曾經參加球類聯賽之甲組及乙組選手)代表組隊單位出賽。
二、學籍:
(一)國小組選手以113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且須具有太魯閣族身分。
(二)國小組選手報名時須繳交家長(監護人)同意書並簽名具結選手保證書(附件一)。
三、戶籍:
(一)社會組選手須設籍組隊單位滿六個月以上(依各競賽種類之舉辦日期回推計算)。
(二)社會組選手設籍組隊單位未達六個月者,得代表原設籍單位參賽,惟須檢附相關遷徙證明。
四、年齡:
(一)報名參加田徑路跑科目選手,須年滿18足歲,即民國95年9月27日(含)以前出生。
(二)報名參加田徑5000公尺項目選手,須年滿15足歲,即民國98年9月27日(含)以前出生。
五、身體狀況:選手之身體健康及性別,由組隊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認定,選手並應切結。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辦理之秩序,由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該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參賽選手出賽前,應查核其選手證,並備妥身分證以及足以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備隨時查證;未攜帶選手證者,不得出賽。
前項選手證,由主辦單位製作核發。
第十條 參賽選手報名後無故棄權者,不得參加棄權後之各項比賽。
參賽選手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
前項核准請假之參賽選手,該請假賽次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得參加次日以後之賽程。
第十一條 參賽選手得跨競賽種類、科目、項目;賽程衝突時,由選手自行決定參賽種類、科目、項目,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
前項不擬參賽之賽程,應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請假;未依規定請假者,該種類、科目、項目,以無故棄權論。
第十二條 報名方式及成賽條件:
一、報名方式:
(一)即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星期三)止,送達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社會課;或郵寄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秀林路62號,信封並請註明「第一屆太魯閣運報名資料」,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
(二)電話:03-8612116分機313或311;傳真:03-8611830。
(三)報名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後,不得增刪或替換。
(四)手續:
1.報名表以正楷據實填寫,並請加蓋單位印信及主管與承辦人員職章,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報名。
2.國小組報名須檢附在學證明,以及近一個月內二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照片2張。
3.社會組報名須檢附近一個月內二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照片2張,以及註記有「太魯閣族」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成賽條件:
(一)傳統技藝以及球類競賽種類報名須達3隊(含)以上始成賽,未達3隊時則取消該比賽。
(二)田徑各項目報名未達3人(隊)時照常比賽,惟不列入總錦標積分計算。
(三)113年7月25日(星期四)至113年7月26日(星期五)中午12時,公布不成賽種類,於113年7月26日(星期五)完成不成賽隊伍作業程序。
第十三條 各組隊單位得配置領隊、教練、管理及幹事。
第十四條 113年8月2日(星期五)14時於主辦單位二樓會議室辦理選手資格審查並進行抽籤,組隊單位未到者由主辦單位審查後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抽籤結果公告於主辦單位網站,不另函通知。
第十五條 各單位報到預定於各賽事辦理前1日假富世國小薪傳館辦理,並領取相關資料,不另函通知。
第十六條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主辦單位訂定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所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七條 各組隊單位選手參加比賽,應穿著佩有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並佩戴主辦單位製發之選手證。職員需佩戴職員證,始得參賽。選手證、職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2小時備妥證明文件及照片(二 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1張,至大會競賽組申請補發。號碼布遺失時,亦同。
前項申請補發,應按次繳交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第十八條 參賽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取消比賽資格;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選手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之比賽資格。
第十九條 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員及幹事)擔任二個以上組隊單位職員選手兼任其他組隊單位職員者,取消其職員、選手資格。
第二十條 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兼任各組隊單位職員者,取消其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女生跨組限制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主辦單位僅提供組隊單位隊職員比賽期間之午餐膳費,其餘參加競賽所需費用由組隊單位自籌(理)。
第二十三條 獎勵:
一、錄取名次與積分換算:
(一)錄取名次(太魯閣族精神總錦標及社會組路跑除外):
錄取名次依實際出場參賽隊(人)數計算,達10隊(人)以上取六名,8至9隊(人)取五名,6至7隊(人)取四名,5隊(人)取三名,4隊(人)取二名,3隊(人)取一名。
實際參賽未達3隊(人)照常舉行,惟不列入團體積分計算。
(二)積分換算:
錄取六名則第一名7分,第二名5分,第三名4分,第四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
錄取五名則第一名6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1分。
錄取四名則第一名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1分。
錄取三名則第一名4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
錄取二名則第一名3分,第二名1分。
錄取一名則第一名2分。
田徑接力比賽比照個人項目方式換算,不予加倍計分。
二、單位團體獎:
(一)太魯閣族精神總錦標取前七名,第一名頒發獎盃1座及獎金新台幣(以下同)60,000元,第二名頒發獎金40,000元,第三名頒發獎金30,000元,第四名至第七名頒發獎金20,000元,餘頒發參賽獎勵金10,000元。
(二)傳統技藝類總錦標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1座及獎金30,000 元、25,000元、20,000元。
(三)國小組田徑總錦標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1座及獎金10,000 元、8,000元、6,000元。
(四)社會組田徑總錦標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1座及獎金15,000 元、12,000元、10,000元。
(五)球類總錦標取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1座及獎金30,000元、 25,000元、20,000元。
三、選手個人獎:依錄取名次規定選手個人獎,前三名頒發獎牌1面、獎狀1紙,四至六名頒發獎狀1紙。
四、籃球、排球、慢速壘球、五人制足球等球類競賽種類之獎勵,除依前項規定頒發個人獎項外,另前四名各頒發獎盃1座及社會組獎金15,000元、12,000元、10,000元、8,000元,國小組獎金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
五、社會男子組以及社會女子組路跑各取前九名,分別頒發參加獎面值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禮券,惟不列入團體積分計算。
六、各種類團體競賽未全程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七、承辦本活動之業務單位及工作人員,依公務人員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第一屆太魯閣運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提出書面(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訴者,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其經判定申訴成立者,保證金予以退還;不成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列入主辦單位經費收入。
第二十五條 前條規定提起之申訴,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國際競賽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第二十六條 參賽選手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個人項目者,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選手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定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名次判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參加團體項目者,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選手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定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名次判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參賽選手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函請各該主管機關議處;冒名參賽有學生身分者,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第二十七條 組隊單位職員、參賽選手或裁判員於比賽期間,有毆打或其他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賽選手:
(一)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選手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
(二)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該種類比賽權利;該選手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職員:
(一)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於一定期間內,禁止該職員擔任太魯閣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二)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由主辦單位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機關議處,並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裁判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太魯閣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外,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依相關規定懲處。
參賽選手、組隊單位職員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之行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二、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提報下屆主辦單位取消該單位參加下一屆太魯閣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前二項違反規定人員,另由主辦單位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二十八條 主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運動員團體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經第一屆太魯閣運籌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主辦單位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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